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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微企业因代开发票预缴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退还

所属栏目:税务知识

阅读量:1590

发布日期:2015-11-23 17:22

问: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不足三万元,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,当月因代开专用发票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?
答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)第三条规定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纳税9万元)的,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)已经缴纳的税款,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。
根据上述规定,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)已经缴纳的税款,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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